11/27/2015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利弊 (雷鼎鳴)


上一屆的扶貧委員會在經過一年左右的討論後,建議政府推行一項「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本周二政府正式公布此計劃細節,明年五月起開始接受合資格市民申請,這在香港的福利制度史上,也算是頗重要的發展。


這項可簡稱為「低津計劃」的細節,在政府網站容易找到,不贅。它最大的特點是政府補貼低收入人士,但前提是他們必須有足夠長的工作時數,亦即是願意自力更生之人。一個非單親家庭每月工作時數在144192小時之間,收入又低於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一半及符合資產審查的,每月可得全額基本津貼600元,另每名兒童可得800元津貼。若是工作更勤力,每月在192小時以上的,基本津貼更獎勵性地增至1,000元。


降低僱主負擔 不會推高失業


「低津計劃」在性質上等同經濟學中所稱的「負入息稅」(negative income tax),自由經濟大師佛利民(Milton Friedman)便曾建議過。所謂「負入息稅」,是指對低收入人士不但不用向他們徵稅,還向他們發放津貼(等於是負稅率)。佛利民當年提出此議,是有鑑於最低工資會使到僱主減少僱用員工,從而使到最需要幫助的人失業。在一種條件下,最低工資不一定會推高失業率,這便是市場中的勞工需求正值擴張期,但此階段一旦完成,最低工資自會造成高失業。但「負入息稅」不會增加僱主負擔,也不會推高失業,更可能鼓勵自力更生,減少完全倚靠政府福利的人數,比最低工資來得合理,故佛利民有此建議。


是「低津計劃」也好,是「負入息稅」也好,絕大多數政策建議都會有正反兩面的效果,這些方案也不例外。「負入息稅」最為人詬病的便是僱主可利用此機會,進一步壓低工資。假設某職位要10,000元才可聘到合適人選,但若得到工作後便可得到1,000元的政府津貼,僱主大可減薪數百元甚至是1,000元,一樣可僱到員工,這等於要納稅人代僱主付出部分工資了。在推行「低津計劃」後,政府應監察有無此等現象,但我恐怕監察並不容易。


減工作積極性 轉投舒適職位


「低津計劃」的另一潛在問題是僱員工作的積極性。最低工資實施後,正值香港消費總額急劇上升之時(其中部分來自內地到港遊客),勞動市場吃緊,求過於供,失業率不致上升。但當中也引發出另一現象,不少僱員紛紛轉到勞動強度較低,較為舒適的職位,反正有了最低工資後,他們的工資也不會減低多少。在有了「低津計劃」後,此種行為也有可能再次出現。做一份較舒適的工作可能降低了自己的薪水,但卻可能剛好符合「低津計劃」的條件,額外得到津貼,除笨有精。


「低津計劃」的宣傳單張中,有「鼓勵自力更生 紓緩跨代貧窮」一句,前者我同意,後者則有保留。計劃中包含對兒童的補貼,而且低收入家庭的總體收入也會因此項計劃而上升,根據我近來對香港跨代流動性的研究,父母收入增加的確有助於子女長大成人後的收入。不過,政府似未有注意另一後果。


據經濟學諾貝爾獎赫曼(James Heckman)近十多年來的研究,有極強的證據顯示,影響一個人收入的最大因素是他掌握到甚麼技能,而學懂最重要技能的時機是幼兒階段(最重要是三歲前),而非學校教育或工作經驗。幼兒若失去與父母互動的時機,一輩子的學習能力都會遇到障礙,長大後的收入也大受影響。要注意,赫曼指的技能不是要幼兒學懂高深學問,而是專注力,與人相處,學習能力等等軟性能力。若在幼兒階段,父母(尤其是母親)都被「低津計劃」鼓勵而長時間工作,幼兒長大後的收入反而會受到影響,不一定能紓緩跨代貧窮。政府在計劃中,可能要加入如何使到有三歲以下幼兒的家庭能有足夠時間讓父母(或母親)照顧幼兒一項。

 
(Sky Post 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