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2016

自決之路缺乏學理基礎 (雷鼎鳴)


 

港獨思潮在一部分人當中泛濫,雖然沒多少人相信港獨會成功,但此種思潮及可能隨之而來的一些行動已足以對港人利益構成重大損害,對其姑息,是很愚蠢的行為,鳴鼓而批判之,是知識分子應盡的社會責任。

 

港獨與所謂的「自決」不可分割,據《漢語詞典》解釋,自決有自己決定及自殺兩種含義,自殺這一含義,在《史記.呂太后本紀》及白居易的《祭小弟文》都有用到,港獨與自殺竟有此文字上的關連,不知是巧合還是冥冥中早有定數?以香港目前的歷史條件,提出自決者等同主張擁有選擇港獨的權利,雖則這不會成功,但這已是試圖為中央政府無權干涉這一論調鳴鑼開道,本身已是侵權的行為,亦違反《基本法》。把自決與港獨看成是同義詞,雖不中亦不遠矣,除非他們的自決是指自己決定離開香港。

 

沒人有魄力搞革命

 

假設某些港人真的認為他們可自決,那麼他們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以達其目標?我想來想去,方法不外有三:一是革命,推翻特區政府並劍指中央;二是找外國強權幫助,像吳三桂般引清兵入關;三是搞「公投」,而中央竟又不反對。

 

目前還看不到誰人有此魄力搞得出革命,並夠勇氣與解放軍及反對港獨的港人決一死戰。但世事無奇不有,也許將來這些人會出現,但又因他們實力與解放軍懸殊,所以只可能走隱蔽的恐怖主義之路,一旦如此,他們與大多數港人便成血仇,港獨便更加不可能出現。若是招呼第七艦隊攻入香港,建立傀儡政府,那也不會是真正獨立,必遭港人唾棄,有腦的都不會作此愚行。剩下來最平和的途徑便是搞個「公投」,我們先不論在法理及政治上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容忍此事,先從學理上分析此舉有無意義。

 

世界多個國家,包括美國的聯邦政府,都不容許「公投」,美國眾多的開國之父二百多年前已在《聯邦人文獻》(Federalist Papers)解釋為何他們反對「公投」,我們可在此作一些較為現代的分析。「公投」是投票的一種,一般用以作出重大政策決定,全民直接參與。換言之,我們可以假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或選擇,投票機制或「公投」則把這些不同的偏好歸納為單一的決定,這個決定必須滿足一個條件,便是它必須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一人一票的投票結果便可反映民意,從而替「公投」自決戴上神聖光環?沒有這麼簡單,近大半個世紀經濟學及政治學的研究早已根本性地顛覆了投票或「公投」的學理基礎,投票結果是否能反映到真正的民意,大成疑問。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大多數投票者是否都掌握到足夠的資訊與智慧作出判斷,還是對投票無甚興趣,搞不清相關的事實,人云亦云?我的同事、數學教授嚴民近日向我推介了一本剛出版、先後在普林斯頓任教的兩位政治學權威教授艾真(Christopher Achen)與巴泰斯(Larry Bartels)所著的新書《現實主義者的民主》(Democracy for Realists)。果然開卷有益,書中的理論,我多已熟悉,但其論述在過去大半個世紀搜集的大量實證個案與定量分析,我倒是初見。從其實證所得,大多數投票者可能都是無知、胡搞的。書中討論的個案太多,篇幅所限,這裏只舉幾個例子。

 

1916年美國新澤西州海岸有大白鯊來襲(電影《大白鯊》系列便是據此真實題材拍攝),這當然引起當地人民的驚恐與不滿。當時美國快要選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希望能連任,最後他雖然成功,但在他的根據地新澤西卻意想不到的失去不少選票。艾真與巴泰斯的書中把新澤西擁有海灘及沒有海灘的郡分開來,他們發現,威爾遜在1916年各郡中所得的支持率與1912年的支持率有極密切的正面關係,但在有海灘的郡中,支持率卻都全面明顯下降。鯊魚的出現本是自然界的現象,與總統的政績無關,但選民不會理會此點,他們硬是會埋怨總統,兩位政治學家由是認為選民不一定理智,情緒受無法預料的因素左右,胡亂投票。

 

2000年小布殊與戈爾競選總統,過程激烈,小布殊最後勝了個馬鼻。但原來戈爾是輸得不明不白,無端在7個州損失了280萬票,否則他應可大幅領先奪得總統寶座。為何失了這7個州?根據書中的統計分析,竟是因為有些地方出現了旱情,人民遷怒於克林頓的副手戈爾。由此可見,戈爾是輸在天公不造美,與其理念無關!

 

經濟表現影響大選

 

留意各國大選的人都知道,大選年的經濟表現對選情有重大影響。書中提供了定量證據確認此點。他們發現,從1952201216次總統選舉的結果看來,選舉前6個月內的經濟增長率對選舉結果影響至巨,但4年任期中頭3年半的經濟增長是高是低,根本無關宏旨。理性地評價總統政績,本應用較全面的4年時間的總體表現,但事實並非如此。

 

用「公投」方法讓選民直接選擇政策又如何?兩位學者發現時有舉行「公投」的加州常常選了行不通的政策,但投票者卻是不會理會。伊利諾州有一例子十分經典,話說其選民不滿地區消防開支高昂,投票決定削減其開支,但所得效果卻是保障不足,火災風險大增,當地房屋的火災保險費應聲上升,省回的稅,得不償失,填保不了保險費的增幅。由此可知,人民投票時,往往不會分析利弊。

 

上述例證說明了選民往往十分糊塗,選舉結果既然並不一定經過深思熟慮才作出,如何可以彰顯真的民意或保護到人民的利益?艾真與巴泰爾對民主的悲觀論調雖建基於實證,但我們也可大膽假設,選民都極其聰明,若果如此,選舉結果會否更能反映民意?

 

答案是剛好相反,情況可能更糟。我20多年來,在本報屢屢談及Gibbard-Satterthwaite定理,指出這兩位經濟學家早已用嚴謹數學證明了在有3個或以上選項時,無論投票機制如何設計,選民都必有誘因不誠實投票,或也可稱為策略性地不按自己真正喜好投票,因此我們無法斷定投票結果是否能真實反映民意!

 

此種經濟學上的高深理論,不但已影響到頂尖政治學家的思想,我很可能是香港首先指出這情况的人,近年在本報也寫過好幾篇相關文章,但在實踐中它早已廣泛被人利用。今年立法會新東補選時,𠝹票疑雲不斷出現,𠝹票正是選舉策略的一種,有可能把結果完全改寫。近日有人提出在9月份立法會選舉中要做聰明的投票者,其意即不一定按照自己真正的偏好投票,而要服從別人的擺布,把自己的票策略性地配給某某人。

 

此種做法,在選舉中雖屢見不爽,但其實鼓吹或實踐此種策略的人,並不真的相信民主理念,他們重視的,只是黨同伐異,但求贏到議席,不理結果是否誠實反映到民意。我們若希望投票結果真的能彰顯民意,最起碼的條件不是應該鼓勵人民按照自己的偏好誠實投票嗎?當然,「聰明」的投票者不一定這樣做,那麼,我們又有何根據,敢說選舉或「公投」的結果是民意的體現?

 

難認同港人正飽受壓迫

 

回到自決問題。我不知鼓吹自決的人,亦即是不願鮮明地表達己見的港獨支持者,把自決當作是手段還是目的。若是手段,上述分析已指出連「公投」也不一定能體現出真正的民意,那麼自決這一手段有何學理基礎?若是目的,問題則更嚴重,它能最大地維護人民的利益或使他們最快樂嗎?

 

聯合國有委託以哥倫比亞大學薩克斯(Jeffrey Sachs)牽頭的團隊定期發表一份《世界快樂報告》(World Happiness Report),在2016年的一期中,港人的快樂指數在157個國家地區中排名75,但其實按照香港的客觀條件,如人均GDP、壽命等等,香港可排在20多名,與排名22的新加坡相若。這份報告有幾個啟示,新加坡的自由度(包括新聞自由)遠不及香港,民主程度亦可疑(去年因在網上批評李光耀而被捕的少年,釋放後神情顯得呆滯,心靈似受創傷,從此可見,該地的民主不見得勝過香港),但新加坡人卻遠比港人快樂。俄羅斯的客觀條件遠遜香港,但快樂指數排名卻是56,高於香港,我們且很難說俄羅斯比香港更民主更自由。另一方面,香港雖排名75,在世界中比大多數地方還是好了一些,我們難以認同某些人所說的港人正飽受壓迫。

 

美國的民意調查機構Pew每年都有發表各地人民對本國經濟的樂觀程度。中國90%的受訪者對中國經濟形勢十分滿意,全球得分最高。反觀法國等民主國家,卻有85%不滿現時的經濟狀況,連南韓也有83%不滿。對未來前景的看法也一樣,中國人88%認為下一代比這一代會活得更好,但民主的美國卻有60%認為下一代前景黯淡。此類數據不能不使我們重新思考什麼因素才能決定人民的幸福快樂。

 

七種嚴重程度的情況

 

有些情況卻是肯定可使港人哀鴻遍野的。假如有人不斷鼓吹港獨,會有什麼後果?我細想後,認為似乎有7種嚴重程度不一的可能性:

 

第一種亦即最嚴重的一種是解放軍揮軍南下「平亂」,甚至是軍事管治一段時期,香港「一國兩制」中的「兩制」不復存在;

 

第二種嚴重程度稍次,內地不派軍隊來港,但把香港封鎖,貨物食物不能進出;

 

第三是內地與香港斷絕來往,且把港人視作不知好歹的敵人。我在上月本欄中已分析過,此舉已足以使香港經濟崩潰,並無天然資源的香港可能要靠產鹽幫補生計,否則香港的本地出口只等於GDP1.9%,如何有錢可買入進口貨品?若無錢買入能源,港鐵、巴士都成廢鐵,餐廳、零售亦要紛紛關門,香港的實質GDP能否下降少於90%,即回到1972年的水平,大成疑問;

 

第四是引入內地法例,取代香港現有法律,方便抓捕港獨或自決分子;

 

第五是為23條立法,細節可能比2003年時的還要嚴苛;

 

第六是香港的司法系統自行執生,若是不能懲罰港獨分子,則律政司最後上訴至終院甚至人大釋法;

 

第七是社會大部分人形成共識,對任何形式的分離分子鳴鼓而攻之。

 

上述不同的情景後果嚴重程度一層層的拾級而上,若第七種能解決問題,便大可打住,不用一層層的升級,把香港推上死路,港人的快樂程度也不用低處未見低。由此可見,從社會利益而言,旗幟鮮明地批判自決、港獨或任何形式的分離主義反而是最平和最優的選擇。

 

有人認為壓力愈大反彈愈大。批判港獨並繩之於法,會否更有反彈?

 

也許是吧,但這仍然是最好的方法。不懲罰港獨,與其支持者攬頭攬頸便可化解港獨嗎?恐怕效果會相反。

 

經濟學家深信誘因與環境制約對人的行為影響巨大,懲罰與獎勵都可改變誘因。不懲罰港獨分子他們便難以為繼,失去動力嗎?不會的,不要忘記,香港與外國力量早已形成一種激勵系統,在網上、某些報刊、外國某些媒體及組織,對港獨分子的不少行動不但不加以譴責,還往往呵護備至,大力表揚,而香港的法庭也少有懲罰他們。

 

在此種傾斜的誘因結構下,若無其他來源的懲罰使他們付出代價,港獨是有賺沒有賠的活動,它不繼續泛濫,幾稀矣!但懲罰港獨也不用涉及太多人,集中處罰一小撮較為恰當。

(HKEJ 201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