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018

「建在空氣上」?胡說八道! (雷鼎鳴)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全票通過「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但仍有部份法律界人士要挑戰它的法律基礎。說只是部份人士,原因是連發表強硬聲明的大律師公會會長被傳媒訪問時,也不盡同意聲明的字眼,而且透露這份聲明是被一些可能另有目的的人洩漏出去,原本的聲明長很多。其實任何人都有權利不同意人大的決議,但人大常委是比終審庭更高級的機構,說它的決議是「建在空氣之上」的人,顯然是在胡說八道。

 

  在學術史上,經濟學對美國的法學研究有極深的影響(在其他國家不一定是這樣),美國法庭引用的專家研究中,經濟學文獻數量之多遠超其他學科。為甚麼這樣?嚴格來說,法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法律是一種保護或達致公義的工具,公義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份是維護社會最大的總體利益,以及使到人民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我們若不忘記法律的初心,便要懂得分析利益應如何分佈,這倒是經濟學的核心學問。假如有些法律阻礙著社會追求最大的總體利益,那麼這些法律應被修訂,而不是要社會利益去遷就一些過時或不妥的條文。

 

  近日讀到一位律師一個不妥的觀點,他認為「一地兩檢」只是帶來一點方便,若把此種「方便」在法庭中作為理據為「一地兩檢」辯護,只會是笑柄。

 

  也許他說的是事實,法律界中某些人不一定認為保障人民的利益有何重要性。但成為笑柄的應是把「一地兩檢」輕描淡寫視為多一點方便的人,他們犯了兩個錯誤:第一,雖然所有的運輸工具都可視為替人民帶來方便,但高鐵每日十餘萬乘客,持續數十年運作,替人民日積月累省去時間,又豈能用「方便」一語便概括到它的巨大效益?我去年八月四日在本欄曾撰文解釋,「一地兩檢」給高鐵可帶來高達四百七十億元的額外效益,這尚未包括因港人可直接進入中國高鐵網絡所帶來的商機。第二,《基本法》118及119條都指明,特區政府有責任製造環境發展經濟,高鐵及「一地兩檢」對港經濟有重大影響,反對「一地兩檢」已有妨礙政府執行其憲制責任的嫌疑了。

 

  多種民意調查都顯示大多數港人認同「一地兩檢」符合港人利益,若不同意「一地兩檢」對己有利的,不去坐高鐵便成了,不用阻礙別人享受高鐵。但高鐵是新科技,撰寫《基本法》的人不可能預知需要「一地兩檢」這一制度。既然如此,《基本法》不會有與「一地兩檢」直接有關的條文。

 

  情況正如在九一一以前,美國不會預知恐襲會影響她的整套海關制度。現在美國並派遣了六百多名海關邊防人員到六個國家執法,搞「一地兩檢」,在有些地方,例如在加拿大境內到美國的火車站、公路關卡、碼頭等,美國的人員還可荷槍實彈(加拿大機場的美方工作人員不能帶槍)。這些國家也沒有預料到要修改法例以容許這些美國警在自己境內執行美國的法律,促使她們願意作此讓步的,應是要對付恐怖份子。

 

  雖然預先不會知有「一地兩檢」此一新情況,我們若非思想閉塞,它的法律基礎其實也不難解決。修改《基本法》是一種方法,但動作未免太大。簡單一點的是目前人大常委作出決定(其實與釋法已相差無幾)去提供基礎。《基本法》第七條說明香港境內的土地及天然資源為國家擁有,但授權予特區政府代為管理。特區的範圍其實時有變化,例如回歸後特區管治範圍多了深圳灣及河套便是。那麼現時應港府要求,取回(或租借)高鐵站地底的幾層樓實施管治權,不但沒違反《基本法》,也不是難以接受的。

 

  這些被取回的部份,法理上已不再屬於特區的一部份,那麼《基本法》18條所提到的不能在港實施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便不再是搞「一地兩檢」的障礙了。

 

(Headline Daily 2018-1-5)